【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0日,董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路行驶中,碰撞到前方行人程某夫妇,造成程某受伤、程某妻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程某夫妇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董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并未投保任何保险;且董某系离异,子女随其配偶生活,个人患有肺癌,无能力赔偿程某各项损失。由于无法达成协议取得赔偿款,且家庭经济困难,经邻居介绍,程某向怀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帮助其获得赔偿。怀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程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程某取得联系,在向其了解有关案情后,发现办理本起案件的关键不在能否打赢官司,而在于如何真正拿到赔偿款。从一般角度看,事故认定书载明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直接起诉董某肯定能胜诉,但是董某没有任何经济赔偿能力,根本无法从实际上解决程某的问题。经过认真研究事故认定书,承办律师发现: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事故道路当时处于封闭施工状态,那么必然存在施工单位。如果施工单位存在施工不当行为,且其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程某便有可能从施工单位获得实际赔偿款。在实践中,一般施工单位的不当行为对事故发生确有过错的情况下,事故认定书中会明确其责任,不存在争议。但本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载明,可以推断:一是施工单位不存在施工不当行为;二是施工存在施工不当行为,但与该起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不明显、不直接,难以发现。对于第二种情况,要证明施工单位的施工不当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难度大,通常法院采纳率不高,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
综合案情,承办律师认为,施工单位对该事故是否承担责任,需要证据进行证实。这是本案的一个重大难点,也是一个突破口。故承办律师先和处理本起交通事故的承办警官联系,并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事故发生时,施工单位将若干条石堆放在附近的公共通行道路上,形成影响经过该路段行人、车辆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故对本起事故发生应负有责任。在与程某协商后,承办律师将施工单位及施工路段的发包方共同作为被告代为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法院调取: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董某所作讯问笔录及对程某所作询问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事发道路综合提升工程交通组织方案。
庭审中,施工单位辩称,其施工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单位辩称,其与董某的交通事故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作为被告。对此,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发包单位具有被诉主体资格。发包单位作为事发路段施工单位的发包方,亦系事发路段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监督管理义务,存在道路管理瑕疵,系适格被告。
二、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事故认定书中载明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一般作为划分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比例的依据,但不能将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直接等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事故认定书划分的是当事人之间侵权责任比例,不能与事故责任等同,故不能将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责任的唯一依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施工单位在事发路段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封闭施工的情况下,将若干条石堆放在距离花坛90cm的公共通行道路上,形成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对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基本采纳承办律师意见,认为施工单位在事发路段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封闭施工的情形下,形成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施工单位承担30%的责任,计201311.4元。董某承担70%的责任。施工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较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事故认定书中仅载明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但非机动车一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赔偿款项。为避免出现“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执行难问题,承办律师分析案情,努力寻找有支付能力的侵权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事故认定书中未载明施工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从以往审判实践看,在事故认定书中未载明有第三方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会直接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办律师从查找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施工不当行为入手,认真查找并补充完善关键证据,证实施工单位在事发路段堆放条石的行为,影响视线,阻碍通行,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施工单位承担30%的责任,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受援人的困境。